貨運單據包括出口貨物明細單、訂艙委托書、托運單。
1.出口貨物明細單 出口貨物明細單是托運人根據外銷合同和信用證的有關要求填寫的,向外運公司或其他有權受理對外貨運業務的貨運代理公司辦理貨物托運的單證。
2.訂艙委托書 出口企業委托外運公司或其他有權受理對外貨運業務的貨運代理公司.向承運人或其代理辦理出口貨物運輸業務時需向其提供訂艙委托書.委托其代為訂艙。訂艙委托書是出口企業與貨運代理之間委托代瑪關系的證明文件。委托時還必須向貨運代理公司提供與本批貨物有關的各項單證.如提貨單(出倉單)、商業收據、裝箱淖、出口貨物報關單、外匯核銷單等,有的貨物還需要提供出口許可證、商檢證書等。
3.托運單 海運出口托運單是出口企業向外運公司提供出口貨均的必要資料,是外運公司向船舶公司訂艙配載的依據。它雖然不是出口結匯的正式單據,但卻是日后制作提單的主要背景材料,由于一般使用集裝箱托運,也稱為集裝箱托運單。 集裝箱托運單一式數份,根據承運人或代理人的不同,有不同的名稱和格式,但內容基才相同,一般包含以下幾項: 第一聯,船運代理留底。 第二聯,裝貨單,又稱關單,須經船運代理蓋章有效。海關放行后在其上加蓋放行章,船方才能收貨裝船,并在收貨后留存。 第三聯,收貨單,亦稱大副收據在貨運單證流轉過程中,它與裝貨單內容相同且始終相隨,一直到裝貨完畢后才分單。收貨單經船方大副簽收后交貨方,憑以向船代換取正式提單,并將大副批注轉移至提單之上。